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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管制广告活动法例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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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6/26 11:07:54
导读: 澳门法律  第七/八九/M号  广告活动 本法律订立管制广告的一系列规则,填补我们法律制度的缺漏。     本法律文本大部分源出于六月二十八第三0三/八三号法令及八月十七日第九六/八八法律,该等法例大量采纳了对保护消费者意识较强的国家所应用的解决办法;这些办法是用针对现代广告技术所采用日益积极的方式者(在澳门透过六月十三日第一二/八八/M号法律,首次以法例的形式出现)。  

 澳门法律  第七/八九/M号 

[1989-09-04]

广告活动

本法律订立管制广告的一系列规则,填补我们法律制度的缺漏。
    本法律文本大部分源出于六月二十八第三0三/八三号法令及八月十七日第九六/八八法律,该等法例大量采纳了对保护消费者意识较强的国家所应用的解决办法;这些办法是用针对现代广告技术所采用日益积极的方式者(在澳门透过六月十三日第一二/八八/M号法律,首次以法例的形式出现)。
 
根据澳门组织章程第三一条一款a及d项之规定,立法会制定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如下:

 
第一条 范围 
 本法律订定一般性制度以管制使用任何方式的广告信息的传播,以及其书写内容和公开标贴的条件。

第二条 定义 
 为本法律之目的,下列词语的定义为:
凡旨在使公众注意某商业性质的物品或服务,以便促成购买的所有宣传视为(广告)或(广告活动)。
凡用作传送广告信息的工视为(广告媒介)。
 
 
第一章      概则

 
第一节     原则 

第三条 一般原则
 广告信息应是合法的、可识别的、真实的及遵守维护消费者和忠于自由而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合法性
 凡因其形式,对象或目的而损害社会的基本价值观的广告不是合法的。

第五条 可识别性
 广告信息,不论在其宣传时使用任何工具,应该是使人能清楚地 识别其性质。

第六条 真实性
一、 广告信息应尊重真理,不歪曲事实或错误引导广告对象者。
二、 凡关于销售物品或服务的来源、性质、成份、功能及购入的条件的说明,应随时可被证实。

第七条 被禁止的广告
一、 禁止通过技巧,潜意识或掩饰方法而错误引导或影响广告对对象,使他们不能了解被传送信息的性质的所有广告。
二、 特别禁止下列广告:
a,有隐藏,间接或欺诈性质者;
b,利用广告对象的恐惧,无知或迷信者;
c,可促使或怂恿暴力及非法或犯罪活动者;
d,不尊重地使用国家或宗教标志者;
e,使用带有色情或淫亵内容的工具者;
f,可对所推销的物品或服务的品质作错误引导者;
g,怂恿以危险方式使用所推销物品者;
h,倘接触或使用该等物品需要特别小心以避免意外发生,而广告示提及特别小心事项者。

第八条 特别情况
一、 下次列事项不可作广告宣传:
 a,放债活动;
 b,以博彩活动作为广告的主要信息者。
二、 放债活动及与博彩有关的活动可在电话薄黄页分类、商业年监及其它同类性质刊手内作宣传广告。

第九条 受管制的广告
一、 含酒清饮品及香烟广告是受限制的,关于后者并不碍六月十一日第三/八三/M号法律的规定。
二、 含酒精饮品及香烟的广告不得:
 a,利用未成年人或鼓励他们饮用或吸食;
 b,鼓励过份饮用或吸食;
 c,轻侮非饮用吸食者;
 d,暗示饮用或吸食是成功者的象征。
三、 对含酒精饮品的广告不得与驾驶车辆行为有关。

第一0条 欺诈性广告
 禁止使用任何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肜不真实、遗漏、夸张或含糊手法误导消费者,使对物品或服务产生误解。

第一一条 私人特征
 倘未经有关人士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用或暗示他的形象或说话作为广告。

第一二条 消费者的保护
一、 广告活动不应对消费者引致任何精神上,心智上或身体上的损害。
二、 广告信息不得购买条件方面欺诈消费者,特别是关于下列情况:
 a,物品或服务的价值或价格;
 b,首期、分期、信贷条件及付款的其他条件;
 c,物品交付及更换条件或合约的解除;  d,宣传物品或服务的免费,但倘不向消费者要求包括邮费、运费或税项在内的任何费用者则例外。
三、 按照商业主要观念,提供视为正当的方程式及建议不受上款的规定所限。

第一三条 生活质素
 禁止任何涵有可导致污染包括噪音污染、动植物和自然资源的退化信息的广告。

第一四条 对性别、儿童及青少年的偏见
一、 信息不应传达一种性别比另一性别低的观念。
二、 以儿童及青少年为对象的广告信息应顾及其心理上易受创伤,特别不准:
 a,列入对他们的身体,精神或心智产生损害的任何语言,书面或其他内容者;
 b,暗示倘儿童或青少年不使用广告所宣传的物品或服务,则视为落伍的观念者。
三、 倘儿童或青少年是与广告宣传的物品或服务明显相关时,方得在广告中扮演主要角色。
四、 儿童及青少年不得在香烟或含酒精饮品的广告中出现。

第二节     特别条文
 

第一五条 在推销汽车的广告中不得:
一、 a,暗示能危及驾驶者或第三者人身安全的车辆使用方法;
     b,含有违反路政章程规定,特别是有关非法扒头、超速、危险驾驶,不使用安全配备,不遵守交通讯号或不顾行人的规定;
     c,怂恿损害环境的驾驶方法。
二、 在公路上以机器推动的车辆视为机动车辆。

第一六条 药物、补缺术及治疗
一、 任何宣传药物、成药、补缺术、医学或保健治疗术又或对健康有好处的物品或方法的广告均须事先由术生司批准。
二、 有关的申请于三十天后未获术生司答复者视为已获批准。
三、 倘申请不获批准,可按一般规定提出上诉。

第一七条 楼宇
一、 楼宇广告应遵守下次列条件:
a,应清楚说明交楼期限及售楼条件;
b,必须公布业权人及建筑公司名称;
c,必须指明出售单位的实用面积;
d,必须指出交易所引致对买方任何责任、地段性质及其所处之法律情况;
e,倘属住宅单位及供办公室用的室及楼层,而所推售单位的价格每层不同时,应清楚说明及指出每一单位的售价;
f,楼宇广告的照片或原则应忠实反映楼宇座落地点,并不得以欺诈手法或错觉手段蒙骗买方;
g,必须指出楼宇工程准照的编号,以及楼宇在物业登记局的登记编号。
二、 电视及电台的广告均豁免载于c、d及f项的规定。
三、 藉投资地产或出售任何形式的证券以从事融资活动之广告应遵守一款的有关规定,并不得对所提供的保证、金额、利润、增值及特别付款办法等方面误导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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