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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北仑区(开发区)鼓励软件及信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7/5/30 15:45:48
导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8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甬政发〔2001〕79号)的有关精神,进一步鼓励国内外软件专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大中专毕业生来我区从事软件和系统集成的研发、成果转化,创办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及其它信息服务业企业(以下简称信息服务业),吸引国内外信息服务业企业来我区开设窗口、兴办企业,加快我区信息服务业的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政策鼓励范围

    (一)软件开发与系统集成业:主要包括嵌入式软件、软件开发、系统集成应用。

    (二)信息服务业:主要包括信息查询、移动短信、IP通讯业务、远程教育、动漫娱乐、网上交易、多媒体服务、视频会议等网络增值服务。

    二、相关鼓励政策

    (一)税收政策 

    在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信息服务业企业可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关税收政策:

    1、所得税

    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信息服务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1〕18号))。
    从事软件开发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软件重点骨干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01〕18号))。
    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宁波市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甬政发〔2001〕19号))。
    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的与技术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号))。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业发展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

    2、营业税

    区内从事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企业,符合有关规定的,可免缴营业税。(《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的(除广告业、娱乐业外),暂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

    3、增值税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发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发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国发〔2000〕18号)。
    对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不需出具确认书、不占用投资总额,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发〔2000〕18号)。
    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软件业发展的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32号))。

    4、研发费用抵扣政策

    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国发〔2006〕6号)。
    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内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国发〔2006〕6号)。

    (二)创业类信息服务业企业专项政策 

    区政府设立信息服务业专项资金(每年500万元),用于资助软件专业人员、留学归国人员、国内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科技人员来我区创办各类信息服务业企业。经区信息办牵头确认的创业类信息服务企业可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1、投资创业者兴办的信息服务业企业,其自身固定资产投入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20万元。
    2、科技创业园区可为创业者提供开发办公用房,租金为每平方米每月10元。为了缓解投资创业者初期资金压力,科技创业园区视进区企业规模等情况,可以提供合理面积的开发办公用房,租金免交2年。
    3、长期工作在北仑的创业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开发工作人员(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自企业营业之日起2年内,政府每人每月提供300元的租房补贴。
    4、自营业之日起2年内,电信服务器租赁费由政府补贴50%。每户年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三)财政扶持政策 

    在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信息服务业企业根据其财政贡献享受相关财政扶持政策:

    对年实际财政贡献在10万元以上、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信息服务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实现的增加值补贴4%,营业收入补贴2%,前五年内实现的利润总额补贴 10%、后五年补贴5%。同时鼓励企业做大做强,对重点企业的负责人采取奖励办法,年实际财政贡献在3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负责人10万元;年实际财政贡献在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负责人20万元;年实际财政贡献在10000万元以上的,奖励负责人30万元。

    (四)人才政策 

    1、对区内信息服务业企业所需各类人才,区人事管理部门可以免费为企业在国内人才市场招聘;免费帮助企业与国内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建立联系,开展科技合作、人员培训、业务交流等活动。
    2、凡在区内信息服务业企业工作,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企业申请,优先办理户籍、粮食、人事关系调转。员工档案、养老保险、职称评定等可由区人才交流中心免费办理。
    3、对企业引进高级人才落户我区,并与用人企业签定5年以上服务协议的,由企业与政府共同给予一次性的异地安家补贴费用(企业与政府各自承担50%),补贴标准:国内知名的高级专家20万元;正高级专家15万元;博士或副高级专家10万元。
    4、长期工作在北仑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科技开发工作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享受区政府公布的廉租房政策;凡在区内购买普通住宅用房的大中专毕业生,其个人在本区缴纳的当年及上年个人所得税50%予以奖励,每人最高不超过2万元。
    5、根据企业发展需要,政府可以协商本地院校为企业培养专业特色需求人才。

    (五)其它配套政策

    1、区政府专门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信息服务业协调服务机构,为进区企业提供综合性协调服务工作,促进信息服务业企业快速发展。
    2、对于引进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由区内招商部门免费代替企业办理企业注册、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3、鼓励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资金形式投资。列入宁波市“科技创业之星”和“春苗计划”项目的,可按实际出资额的一定比例予以政府资金补贴,以鼓励创业投资者的积极性。补贴比例不低于当年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宁波市科技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财政工〔2006〕495号))。
    4、建立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鼓励担保企业为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行融资担保,对担保公司不高于50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风险补偿。(《宁波市中小企业发展扶持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中小〔2005〕69号))。
    5、鼓励与资助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上权威的CMM模型认证。对每家通过CMM2级至5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予以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6、对进入上市辅导及最终上市的信息服务业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其中,进入上市辅导期的,给予100万元的补贴;上市成功的,最高可获得200万元的补贴。
    7、政府主持与实施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在实施政府采购时,优先邀请区内相关企业参加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用区内相关企业。
    8、在全区推进企业信息化管理进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区内注册信息化相关企业参与竞标。
    9、鼓励投资者来我区兴办信息服务业龙头企业,对我区相关企业的发展有拉动作用的,经过有关部门的考核与认定,其享受的政策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来确定。

    三、附则

    1、本政策规定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奖励额的计算,均以企业所实现的增加值、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按国家规定形成的本区地方财力部分为计算基数。
    2、信息服务业企业获得市级以上本政策范围内财政各类补助的,区级不再重复补助。
    3、若今后遇到国家重大政策调整变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4、创业类软件及信息服务业认定办法由区信息办牵头另行制定。
    5、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6、本政策由区信息办牵头,区财政局、科技局、科技创业园区负责解释。

关键词:信息服务业政策,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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