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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信息化应用及高新研发类资助政策

  • 杭州写字楼网
  • 2005/12/17 17:50:31
导读:    (一)   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资助标准      加大对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资助力度,对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依据项目投资总额进行资助。对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

    (一)   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资助标准

    加大对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资助力度,对认定的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依据项目投资总额进行资助。对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财政资助;对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资助;对列为市100家重点工业企业、100家优强中小企业和50家科技创新重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对其他工业企业绩效显著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经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同意,也可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资助资金由市、区、县(市)财政分别筹措。其中,杭州市财政每年安排资助资金不少于2000万元,在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金中列支,企业收到的资助资金,暂作专项拨款处理,以后视企业对地方政府贡献情况再行结算、处理。对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所属工业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财政资助,由市财政和区财政按1:1比例配套资助。对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企业信息化应用绩效显著的项目及在企业信息化推广应用中发挥重大作用的中介机构,由市财政予以一定额度的奖励。各区、县(市)都要建立扶持企业信息化应用工作的专项资金。同时,引导企业加大对信息化应用的投入,鼓励社会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入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
    以上摘自杭政[2003]4号文件

    凡列入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2%给予财政资助;凡列入市工业信息化应用试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财政资助;凡列入市100家重点工业企业、100家优强中小企业和50家科技创新重点企业的信息化应用项目,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对其他工业企业绩效显著的信息化应用项目,经市工业企业信息化推进领导小组审核同意,也可按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8%给予资助。上述资助按市和区各承担50%予以兑现。
    以上摘自西委[2005]4号文件

    (二) “药业港、信息港”企业

    1、“两港”的标准和主要资助方向

    (1) 2004年至2006年,市财政每年增加安排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资金2000万元,专项用于加快“两港”企业的发展,其中用于“信息港”产业发展资金为1500万元。

    “信息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a. 支持、鼓励“信息港”企业自主研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在市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生产项目的建设。对企业具有知识产权的软件、集成电路、微电子等高新技术研发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10%给予资助;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产业化项目,其实际总投资额在1500-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2%的资助;在5000-10000万元的部分,给以3%的资助;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4%的资助。
    b. 鼓励软件企业出口创汇,积极参与国际竞争。软件企业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c. 鼓励“信息港”企业自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开展自主技术创新。企业自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获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认定的,一次性资助30万元。

    杭州医药产业发展资金(“新药港”产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

    a. 支持、鼓励“新药港”企业自主研发,引进新产品、新技术和在市内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生产项目的建设。对企业具有知识产权的医药新产品、新技术等高新研发项目,按实际总投资额的2%给予资助;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医药产业化项目,其实际总投资额在1500-5000万元的部分,给予4%的资助;在5000-10000万元的部分,给予5%的资助;在1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给予6%的资助。
    b. 对研制、引进和开发的新药(包括医疗器械)项目已获得新药证书和生产批文(医疗器械注册证)并在杭州市区实施产业化生产中取得成绩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并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创新治疗药物奖励30万元;国外已有同类药物上市,企业通过结构修改或工艺创新并获得国家专利授权的治疗药物奖励10万元;其他新药开发项目(包括国内首家上市的仿制治疗药物和医疗器械)奖励1-5万元。
    c. 对支持医药产业发展,单个项目累计风险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稳定运作时间超过一年的风险投资公司给予奖励、奖励额为投资总额0.5%-1%,单项最高奖励10万元。
    d. 对孵化面积达到1000平方米、累计孵化企业10家、累计孵化项目10个、医业企业两家以上的医药企业孵化器,一次性资助50万元。
    e. 对收购、兼并外地医药工业企业并引进杭州发展的优势企业给予奖励。所引进的医药工业企业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优势企业50万元。
    f. 对发展医药产业、建设“新药港”取得显著成绩的区、县(市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给予奖励。辖区内列入全市医药行业统计口径企业的医药工业年销售收入总量在5亿元以上且比上年增长30%以上,位居全市前三位的,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4万元。
    “两港”企业符合以上资助条件的项目,实际投资额已达到项目总投资额(概算)的50%以上时,可向杭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公室提出资助申请。

关键词:杭州资助政策,杭州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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